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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世纪的异端和宗教裁判所

中世纪出现两个异端,即反社会反教会及无政府状态。首先是由于教会内部堕落开始,主要是反对神职界的堕落。 

——亚尔比异端ALBIGENSES:又称新摩尼异端。摩尼异端在教会初期对教会有很多麻烦。到九世纪摩尼异端在亚美尼亚重新开始发展,又传遍整个东罗马帝国,法国,西班牙及意大利。此时被称为新摩尼教,称自己为“纯洁者”(CATHARI)根据地在法国ALBI。 

相信二元论:善神与恶神,善神控制精神,恶神控制物质界,两神永远作斗争,因为这世界是恶的,故而“婚姻,生育,家庭”都被认为是不伦理的,吃肉不能得救,所以过苦修生活,认为基督的死亡与复活是预示性的,认为耶稣是天使,不是人。认为教会是不可信的,他们分两种人,完人及信者。完人度神贫,刻苦的生活,到处宣讲福音道理,信者为普通者,认为一般不能得救,需在死前经过完人的覆手。“精神怀的洗礼”。这样信进才可免除罪过的罚,如果病好又活过来则要饿死或窒息而死,因覆手一生才一次。 

对教会,对社会造成很大影响,同时也吸引了不少人,因为他们刻苦的生活,不似神职人员那样过着奢侈的生活。教会对他们召开会议批判他们,不听则绝罚。当时教宗意诺森二世,派遣许多会士为他们讲福音,可未成,后来他们用武力攻击教会,杀死了教宗的代表(1209年)PETER  OF  CASTELNAU。于是教宗号召所有基督教国家,发动“亚尔比十字军”开始东征。从法国,西班牙开始,后来教宗额我略九世又定了宗教裁判所,委任多明我会士审判。最后到13世纪末,摩尼异端逐渐消失了。 

——华尔图异端:WALDENSIANS,产生于公元12世纪——20世纪。主要从教会外部来的。创始人为法国里昂的商人WALOLO。后来领洗皈依了托钵修会。1176年,开始按耶稣的话做,变卖自己的一切财富,到处讲道,攻击神职人员的财富及堕落。他们热心可嘉,到处身穿破衣,宣讲,然而因没有知识,故而也宣讲错误。在1179年,在第三次拉特朗会议上,他们的刻苦生活受到教宗亚历山大的表样,同时也禁止他们讲道,可他们不听。教宗露西斯三世在1184年沃罗那会议上把WALOLO开除教籍,因他们不服从教宗的劝解,WALOLO仍我行我素。他们主要坚决反对为亡者祈祷,献弥撒及不承认炼狱的存在,这是他们主要的错误,他们反对圣事,弥撒,神职,教会的大赦,对圣人的敬礼,婚姻的不可拆散性。 

教会第一次用武力——十字军东征声讨,进行残酷地镇压,他们不但反对教会的信仰,也对社会造成影响,故而教宗在无法的情况下,只得发起十字军,以教宗意诺森三世为首,号召欧洲国家发动十字军声讨他们。 

——宗教裁判所:INQUISITION 

异端刚开始,教会对此也不知所措,国王就采取用刑,可教会从未承认过,也未规定,只是国王自立规定条文。后来异端泛滥,教宗不得已而干涉了,派了不少人去捕捉异端人进行审判。1231年,额我略九世正式成立宗教裁判所,开始压制异端,于1233年,把裁判所的权利委托给多明我会管理,权利非常大,直属于教宗,不受当地主教管辖,故而众说纷纭。 

——宗教裁判所的发展过程: 

1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圣经根据弟前一章廿节:保禄把依默纳约与亚历山大交于撒殚,这是开除教藉的来源,这是教会在前300年中,对异端的唯一惩罚,当时圣西彼廉与奥利振都坚决反对。 

2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从公元3世纪——6世纪:罗马皇帝认为自己除了是世俗国王之外也是精神领袖,(最高的司祭)。382年,戴尔陶西开始颁布法律,应该对异端人治裁,因为对国家有害,方式有充军,没收财产,剥夺其继承权,后来变本加厉。 

3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后来开始用死刑:如对摩尼教,多那芯等,这死刑由国王来下令的,金口若望说把异端者处死是不可弥补的罪行。 

4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在东罗马帝国中,教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因同一机构混在一起很难分清。 

5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从6——10世纪,此阶段教会很少对异端者处死,只以鞭打监禁。

6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从11世纪开始,在西方出现了把异端人烧死的记载。第一次是1022年,法王罗伯特把13个异端人烧死,在奥尔都良???,后来纷纷在法国、意大利出现处死异端的景象。到13世纪,教会一直未介入,只有一位主教表示赞成。 

7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1197年,西班牙的伯多禄国王第一次明文规定对异端人处以死刑,教会不赞成。1215年,在拉特朗召开会议,规定没收财产,放逐,剥夺其在教会墓地埋葬的权利,反对死刑,同时教宗意诺森三世他是第一个过于依靠世俗力量对付异端人的。 

8、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腓特烈二世于1229年正式宣布应该对这些顽固不化的异端人处以死刑,当时教宗额我略九世认可,不过加了一条件:把审判谁顽固不化,处以死刑的权利保留于教会。从此以后,教会与政府联合在一起了。 

——宗教裁判所的程序: 

1、恩宠期(TIME  OF  GRACE):承认错误,悔改而裁判人作轻微处罚,禁食,朝圣,此期为30天。 

2、审判期:调查,为了公平而详细调查,也用各种刑罚。 

3、判刑期:A、无罪释放;B、判罪——须经人审察,法律专家确定,以避免屈打成招,再由当地主教审批。刑罚有两种:承认错误表示悔改者处以禁食,祈祷,朝圣,公开鞭打,身带十字架,没收财产,充军,终身监禁。如死不悔改者,开除教籍,交于国王处理。 

——现代人对“宗教裁判所”的评估:为了对待异端,对今天的人来说是极其残酷的,但要看当时的背景而定。 

——从“宗教裁判所”到“信理部”: 

1965年,教宗保禄六世成立了信理部。 

宗教裁判所成立于13世纪,并达到顶峰到14世纪,开始衰弱,原因有很多:1、异端人越来越少,2、负责裁判所的人滥用职权,不服从教宗的领导,3、因国王干涉而使裁判所丧失了其本质,4、裁判人之间的冲突(会士之间)。 

到1587年西道五世,又将其扩展为13位枢机。至1908年,教宗比约十五世,改名为“CONGREGATION  OF  HOLY  OFFICE”。1965年,保禄六世改名为“信理部”,保证“信理与伦理”的正确性。 

——西班牙的“宗教裁判所”: 

西班牙的“宗教裁判所”不能与教会内部的相提并论。他们是混合法庭,裁判人由皇帝任命,且世俗君王的权利占主导地位。目的主要对付阿拉伯伊斯兰教徒及犹太人。由1481年,斐尔弟南及皇后依丽莎白的建议而创立的。还为了当时社会上的谋杀,放高利贷,走私和伦理堕落,为了预防外来的危险错误思想及改革。同时进入16世纪,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,西班牙向外扩展,他们把裁判所带到了新大陆,美洲及非洲。1808年,拿破仑占领西班牙并要废除宗教裁判所,可遭到反对。1814年,重新恢复,直至1834年,取消了宗教裁判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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